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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地震帶來的旅游合同糾紛 由于日本大地震和海嘯,之前報名參加赴日旅游團的消費者紛紛提出退團或者解除合約,據浙江省旅游局不完全統計,本周原本計劃前往日本的游客近1000人,目前大部分消費者考慮退團。 從消費者投訴情況看,目前退團費的爭議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費用:簽證費、機票和酒店定金,其中金額最大的是機票費用,達3000元左右,而這些費用究竟該有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哪一方承擔?需承擔多少?雙方存在較大爭議。浙江省消保委在近期也受理了多起該類消費糾紛。 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公正調處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的退團費用糾紛,浙江省消保委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,結合我省實際情況,特提出如下意見: 一、基于日本目前所發生的自然災害屬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,以及旅游合同產品不同于一般消費產品的性質,旅行業者與旅客所簽訂的旅游合同應視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,嚴厲禁止各旅行業者以航班尚在運營、旅客尚能赴日等為由,拒絕旅客退團或要求旅客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等行為的發生。 二、關于旅行業者與旅客簽訂的旅游合同之解除事宜,依據下列不同的情況予以處理: 1、旅游者已向旅行社交納定(訂)金、預付款,但尚未簽訂正式旅游合同的,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所交納的款項。若合同簽訂前,旅行社已經為旅游者辦理簽證、預訂機(車)票、預定酒店等而發生了部分費用,旅行社應與相關單位協商退回此類費用,并返還給旅游者,不能挽回者,應由旅行社承擔。 2、雙方已經簽訂旅游合同,但行程尚未開始的,旅行社應將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。已經預訂機(車)票、酒店或已經辦理簽證的,旅行社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協商退回此類費用,并返還給旅游者;不能挽回的損失,旅行社若能提供相應證據的,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合理分擔,沒有相應證據的,由旅行社承擔。 3、已經出行,但是行程中斷,合同無法繼續履行,雙方只能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應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;已經發生的費用(如未完成的行程中機票和住宿的預定費用)作為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失,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合理分擔;這中間產生額外費用的如:滯留某地產生的食宿費用、轉換交通工具增加的費用,本著公平公正原則,雙方協商解決。 4、對于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、拒不接受調解的,各級消保委應及時調查,構成違法的,移送相關執法部門予以處罰。 -------------------日本地震帶來的旅游合同糾紛 |
